蕭小姐任職的公司,承租桃園一公寓大廈社區「寶祥縣寶」內D棟大樓一樓當辦公室。5月4日一早,她跟同事們來上班時傻眼,因為約四十坪的辦公室裡竟淹了3到5公分高的糞水,奇臭無比。她說:「我們進辦公室發現糞水是從馬桶湧出,就趕緊請社區管委會派人來維修跟清潔,但卻一直拖到下午才有人來處理。」糞水淹了大半天導致辦公室裡的木造辦公桌、茶几及裝箱商品等全都被糞水泡發、毀損,部分電線跟電腦主機也壞了,他們花了幾天時間清理辦公室,並付費1萬多元請人來消毒。由於蕭小姐問過來維修的工程行師傅,對方告知糞水湧出是因為公用糞管堵塞,她們公司便希望管委會能為辦公室的財物損失負責,但卻被拒絕。「我六月中代表公司去參加管委會會議,在會議中要求管委會負賠償責任,但管委會成員卻說,堵塞是因為我們這棟大樓有住戶亂丟紙巾等物品,不是管委會的疏失,他們不能賠償。」該公司董事長特助說:「同事之前要跟管委會請款消毒費用,他們也不願意支付,說我們沒有事先報備,明明是公用管線堵塞,管委會怎能撇清責任!」回應:有定期維護管委會回應,社區各棟的公用管線是獨立的,且社區皆有定期請人來抽水肥及通管線,當天D棟被清出的堵塞物有衛生紙團及濕紙巾等,可證實堵塞是因該棟某些住戶丟棄不當物品,並非管委會的管理不當所導致,管委會過去也曾公告勸導各住戶。經詢問過法務後,認為不符合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》中管委會應負的損害賠償要件,故無法額外給予該公司財損賠償。至於消毒費用,因管委會須善用社區住戶所繳交之管理費,故若有需向管委會請款的項目,應於施作前先向管委會報備,待表決通過後再進行,隨後以相關單據請款。此案當初管委會有請清潔阿姨協助清理,且該公司是事後才告知消毒一事且未提供單據,故無法同意其請款。該公司董事長特助解釋,會找人來消毒是因為當天清潔阿姨僅有協助將汙水清出辦公室,但實際上辦公室內很多家具底部及商品仍有糞水殘留,才會花錢請人來做全面清潔及消毒,而相關單據也有保留著,若管委會需要,隨時可提供、以茲證明。追蹤:有賠償責任律師廖芳萱認為,依據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》第10條的規定,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的修繕、管理及維護,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,除非修繕費是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的事由所造成,就會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。此案中雖知堵塞是因該棟某一或某些住戶亂丟衛生紙及濕紙巾所致,但除非管委會很明確知道並可舉證是哪些住戶亂丟,才可將賠償責任轉由該行為人負擔,否則該公司向管委會請求賠償應屬合理。律師康鈺靈看法相同並說明,雖此案管委會主張有定期抽水肥及疏通管線,但管線本就有老化或破裂之風險,並不會因為管委會有做到上述的檢查行為就能保證管線不會出問題,所以當管線出問題後所衍生出的相關損害,管委會即須依《民法》第184條的侵權行為來負損害賠償責任。該公司最後決定提告求償。
參考資料
http://www.appledaily.com.tw/realtimenews/article/new/20170711/1158105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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